“不能逃、不敢逃、不想逃”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如何“出炉”?

在此制度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摆脱债务、东山再起,市场退出机制也会更加健全。

2013年,深圳中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

为了防止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大量条文,从三个层面来避免逃废债: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

责任编辑:顾策

2020年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在此制度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摆脱债务、东山再起,市场退出机制也会更加健全。

《条例》全文目前并未公开。深圳人大网显示,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酝酿七年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立法酝酿于7年前。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201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开始探索通过对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来解决执行难问题。

实践发现,大量执行案件存在个人债务人,而中国的“半部破产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深圳中院调研结果显示,60%以上的执行不能案件都涉及个人债务。大量无法执行的债务案件,是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2008年至201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执行结案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重,从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些悬而未决的“僵尸案”只能堆在法院的库房。

2013年,深圳中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

2016年,深圳中院形成个人破产制度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当年两会期间,两批逾30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破产条例。但由于立法权限问题存在争议,立法工作搁置。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阿柴 校对:胡晓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