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一门职业,首先应该讲委托责任与职业伦理

服务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双方是一种价值交换关系,交换来的应该是“利益”,而不能是“不利益”。这是一种基础的关系,其他关系都是从这一关系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林某某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益”的行为,起码是违背一般商业伦理的,因为当事人花钱消不了灾,还可能增加灾害,这也太悖理了。

责任编辑:陈斌

(小尘4x/图)

杭州律师林某某作为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其在辩护意见中竟然称胡某某为“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这些向自己当事人“捅刀子”的律师意见因严重背离律师身份,扮演起“第二公诉人”角色,损害律师整体形象,近日受到律界的一致谴责,当地律协也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进行问责。

应该说,律界和律协的上述反应完全正当,理由也很高大上,是林某某律师应该承受之重。本文想从另一个更接地气的角度,即律师包括刑事辩护律师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来谈谈林某某律师对自己当事人杀个“回马枪”的悖法悖理之处。

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属于服务业,其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获取报酬,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当事人都是遇到了法律事务上的麻烦,才花钱请律师替自己消灾;即使当事人和家属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由政府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援助律师也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思考 校对:胡晓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