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让作恶真正付出代价很有必要

立法者有必要与时俱进,比如将包括出卖抄袭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所获收入在内的所有相关收入纳入相关法条或司法解释,还可以制定惩罚性赔偿条款,让抄袭者额外赔付示范性赔偿。

责任编辑:陈斌

(IC photo/图)

日前,由100多位导演、编剧、制片人及作家联合发起的一封《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的公开信在网络上流传,信中公开将矛头对准了郭敬明、于正等人。该文一出,在社交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讨论。姑且抛开这份公开信,抛开这桩争议事件不论,单看如今的内容创作领域,不得不说,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所需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低了。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照以下四点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1.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2.作品是否有独创性;3.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4.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前三点在诉讼时较为容易举证,但现实中进入诉讼程序的抄袭案件,仅靠前三点往往是无法轻易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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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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