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意见严打非法捕捞,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成“被告人”

责任编辑:梁建忠

12月30日,公安部于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四部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据悉,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农业农村部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办理了一大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批“捕运销”犯罪团伙,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11月20日,联合执法人员在长江口进行执法检查。新华社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称,随着一些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司法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关违法犯罪打击惩治工作,亟需规范性文件予以精细化指导,今年12月17日,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南都记者获悉,《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犯罪及渎职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李京生介绍,《意见》列举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5种情形,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起点和“情节严重”情形,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渔获物,优先以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账数额、销账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值核算;仍无法认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价格认证机构认证。

《意见》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获利数额、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不拔高”“不降格”。但对暴力抗法、屡教不改、对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明确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规定,各部门要在做好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如果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作出不起诉、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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