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血案后陈凯歌再诉UP主:专家称平台判定侵权与否有难度

B站为专业用户生产视频(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Video,下称“PUGV”)提供了广阔土壤,自由的创作氛围使PUGV孵化出二次创作等丰富形式。二次创作依附于原作,百花齐放的同时也卷入不少侵权纠纷。近日,陈凯歌及其团队投诉B站UP主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视频内容正是此类作品。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将目光投向15年前《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事。侵权申诉甚至是法律诉讼背后,PUGV尤其是二次创作产品的创作边界在哪里?构成侵权的关键在哪里?法律认定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克减问题的难点在哪里?

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就此次涉事的影视娱乐吐槽视频而言,在取悦网友的同时,可以相应夸大事实,但不得无中生有、捏造一些事实,从而造成公众对陈凯歌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评价降低。此外有专家指出,在该案中还需要考虑陈凯歌的公众人物身份。对于公众人物,其名誉权保护规则有别于一般自然人,即便事实陈述不准确,只要陈述人不具有恶意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亦不构成侵权。

事件:UP主吐槽视频遭陈凯歌方投诉

近日,B站影视类目下的不少up主陷入了和导演陈凯歌及其团队的风波之中。

南都此前报道,1月5日晚,部分影视UP主发布动态称,自己制作的陈凯歌相关视频遭到陈凯歌团队的侵权投诉,话题“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迅速登上微博热搜。

1月6日14时许,陈凯歌方通过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表示,话题所涉及的投诉举报系律师事务所主动代陈凯歌导演进行。声明中称,“该投诉未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所公然发布的涉嫌对陈凯歌导演人身攻击的言论。截至本声明发布时,陈凯歌导演未进一步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启动诉讼维权程序。”

1月7日凌晨,粉丝数为43.6万的影视UP主“郭云神奇”在其主页投稿名为《我被陈凯歌团队举报了……》的视频,回应遭陈凯歌方侵权投诉一事。“郭云神奇”在视频中表示,“在自我审查后感觉,我的内容真的没有旨在恶意侮辱”。

7日晚,南都记者留意到,部分遭遇侵权投诉的视频仍未下架。

粉丝数为185.1万的影视UP主“老邪说电影”(下称“老邪”)此前曾在其动态中表示,其收到一则“张冠李戴”的侵权申诉,图片中显示的侵权视频标题与“老邪”所制视频标题存在出入。“老邪说电影”账号下的涉事视频状态显示,该视频于2020年11月10日投稿至B站,系“《演员请就位》戏精请就位”活动作品。

该活动由B站娱乐区官方账号“娱乐圈圈儿”和腾讯综艺主办,宣称“放飞畅聊,安利吐槽当仁不让”、“发现华点,脑洞二创兴风作浪”,参赛及获奖作品均以犀利点评为主要内容。

对于此次风波,B站一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 B站官方会综合投诉方提交的材料以及被投诉方的相关抗辩综合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一个视频一旦被认定为侵权,B站会对视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在内的合理措施。无法判断的,我们会告知投诉方可自行决定是否依法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直接和被投诉方处理相关争议。”

前情:“馒头血案”曾被陈凯歌方面起诉侵权

这并非陈凯歌与PUGV的首次交手。

15年前,《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权纠纷曾轰动一时。

2005年,从事录音作曲及音像器材销售工作的胡戈看完电影《无极》后,在个人音频应用论坛上发表感想称,“作为导演的陈凯歌,导得还可以,没什么问题。但作为编剧的陈凯歌,那就不行了,这个剧本不合格,有问题。”随后,胡戈萌生了一个想法,“既然这个电影不好玩,我还不如按自己的想法,自己搞个片子玩玩。”

2005年12月31日,经过五天剧本改编和四天后期制作,胡戈将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上传至个人论坛主页。全片近20分钟,制作素材来源于影片《无极》,视频结构和形式模仿《中国法治报道》,配有预告片头、内容和插播广告。2006年初,《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络迅速走红,人们争相下载观看,其知名度和网络搜索排名超越原片《无极》。

胡戈一夜成名后,拥有《无极》音像版权的中影集团和盛凯彩视文化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胡戈侵权一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2006年2月,陈凯歌携电影《无极》抵达柏林参展。在机场接受采访时,陈凯歌表示“已经起诉他了,我们一定要就这个问题解决到底。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同月,《中国法治报道》所在频道负责人回应,他们很欣赏胡戈的创意,因此不会起诉胡戈。

面对陈凯歌方的侵权诉讼,胡戈公开表示,“我愿意道歉,但不承认侵权”,并称“我做这个片子就是学习一下视频技术,对事不对人,娱乐一下而已......我们搞音乐的人平时就很关注著作权法,对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很熟悉。而且,为避免版权纠纷,我在片头上已经写了‘以下看到的东西纯属本人自娱自乐,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的’,‘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严禁传播’的字样,并在短片后详细注明了画面和音乐素材出处。所以,我认为没有侵犯他的著作权。”

在互联网上,由此引发的另一场对抗开始了。多名律师公开声援胡戈,天涯社区的网友甚至发起了“万人签名,支持胡戈”的活动。2021年1月8日,南都记者登录天涯社区检索发现,目前仍可查询到的相关帖子中,点击率最高的一篇达18944次,回复数为1658。15年后,此事仍未有公开的最终裁判,广泛流传的事件梳理停留在“2006年2月28日中影表态对‘馒头’绝不手软”。而胡戈的新浪博客账号已从2015年10月28日起停更,目前可见的全部博文里没有显示与“馒头”事件相关的内容。

类案: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舆论有较高容忍义务

关于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克减问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教师、法学博士黄泷一在接受采访时,向南都记者援引了类案。

在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长安文化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胡觉照与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名誉权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网站刊登了关于胡觉照抄袭的文章,胡觉照认为侵犯其名誉权。法院认为,胡觉照是著名历史学者、公众人物。对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一般个人的名誉权保护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保护言论自由、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以及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之所以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的保护,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众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或者特定阶段与公众事务相关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检验。对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评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但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通过撰写文章、召开记者招待会等方式,招待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作为公众人物对于社会评论可能出现的信息有限错误或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同时,黄泷一向南都记者指出,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适当克减的原则仅仅适用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人物信息,而不包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众人物信息。在导演英达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网刊发了“英达带神秘女过夜被曝光曾与前妻宋丹丹公开交恶”一文,英达认为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

宋丹丹与英达往日合照。

最终法院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对于虚假、错误的报道有容忍的义务。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这些信息应限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真实信息,本案文章披露的事实不真实,人民网公司所持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专家:侵权与否需综合判定社会公众评价

前述投诉风波中,多位UP主先后在B站个人动态发布侵权投诉工单截图。图片显示,申诉权益类型为人格权,侵权原因为视频标题或部分内容“旨在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声誉,涉嫌侵犯陈凯歌先生名誉权”。

1月8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南都记者介绍,“名誉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遭受其他不利后果,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赵良善表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需要同时具备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四个条件。“当视频内容或标题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从而造成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评价降低的,即构成侵犯名誉权。”

黄泷一认为,认定措辞或言语具有侮辱的关键在于表达的具体语境、评价对象的主观心态,以及评价产生的客观效果。

在该案中,还需考虑陈凯歌的公众人物身份。他介绍,“对于公众人物,其名誉权保护规则有别于一般自然人。即便事实陈述不准确,只要陈述人不具有恶意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亦不构成侵权。”

对于把握影视娱乐吐槽视频的创作界限,赵良善表示,“它在取悦网友的同时,可以相应夸大事实,但不得无中生有、捏造一些事实,从而造成社会公众对陈凯歌先生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评价降低。”

南都记者从上述投诉截图留意到,目前陈凯歌方与涉事UP主进入侵权抗辩环节。

黄泷一告诉南都记者,平台在收到侵权申诉后,需要采取更正或者删除措施。但在正式实施前,平台将要求被投诉一方关于是否侵权的问题进行举证,这个过程称之为抗辩。但他坦言,“不管是对平台来说,还是对法院来说,这都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对此,赵良善指出,侵犯名誉权认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判定社会公众对受害者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评价降低这一结果。判定这一结果,需要从案件的整体综合判定,而不能片面判定。“不是视频中只要出现侮辱或诽谤的言语,就一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他解释。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网络编辑: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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