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猥亵学生出狱后性侵未成年继女致怀孕,获刑12年半

四川一男子幸某某曾因从教时猥亵女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后又性侵自己未成年的继女并致其怀孕。

2月7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幸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法院同时判决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安保、看护等工作。

据裁判文书显示,2009年1月,幸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幸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其曾先后三次减刑共2年3个月,于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幸某某在位于贵州省惠水县家中对与其生活在一起的继女杨某某(2008年1月2日出生)实施强奸。2020年8月31日晚,被害人杨某某在惠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引产下一名死婴。经DNA鉴定,幸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系死婴的生物学父母。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幸某某作为被害人杨某某的继父,明知杨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利用与杨某某共同生活的条件对杨某某实施奸淫行为并致其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该院认为,幸某某的犯罪行为同时具有上述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此外,幸某某于2008年利用其作为教师的便利对女学生进行猥亵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到惠水县任教,其间又性侵未成年幼女。结合以上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该院认为应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最终,幸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法院同时判决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安保、看护等工作。

网络编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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