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眼球对眼球的权利”

在对质权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下,警察秘密地询问证人,并以此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这实际上和秘密审判没有实质区别。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范传贵

【法 眼】

甘锦华“刀下留人”案最新庭审》一文(《南方周末》2008年11月13日第4版)既留下了悬念,也留下了思索。对于诉讼法学者而言,我们留意到该案中辩护人最迫切的要求就是申请法庭满足被告人与提供了对其不利证词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对质权”)。

在不少国家,即使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对质权通常也能获得尊重;在美国,被告人享有与提供不利于己证言的证人对质的权利,更是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保障(有时被称为“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于一个已经被多次判处死刑并且仍然可能继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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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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