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30年:超强纠错

传统意义的电影已经113岁。在这个岁数面前,30年看似很短,短得不够让我们做一个稳妥的决定;其实太长,我们很可能会追不上电影进化的步伐。

责任编辑:袁蕾 实习生 黄家杨

30年前,某领导认为一部电影有问题;30年后,某领导认为一部电影有问题。谁?具体有什么问题?30年过去了,这两个本该简单的问题,依旧像猜谜一样暧昧。

30年前的北京大观楼影院,业务员的抽屉一拉开,里边全是烟;到了过年,他们身边的挂历都堆成小山。那时候看电影甚至是需要走后门的事,这在今天完全无从想象。

1980年,因《小花》和《海外赤子》成为电影新星的陈冲在《感激与决心》一文中感慨:“人民给我荣誉不是让我空图其名的……我要拼命地学习和工作,我要用最美好最真挚的感情在艺术上塑造更多艺术形象,来报答观众们深厚的情感和热切的期望。”眼下即便是在华表奖颁奖仪式上,恐怕也再难听到这样的词句。

在1981年的《大众电影》上的《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同样让人疑虑,这样铿锵的文章,今天还可能出现吗?

30年来中国电影变化不小,因为审视你我和身边人群,人的变化已如此巨大。但伴随形态流变,贯穿整个过程似乎从未改变的,是这个国家对电影的谨慎与沉吟。

列宁曾说:“一切艺术部门中最重要的便是电影。”

斯大林也说:“电影具有非常的机会在精神上影响群众。”

一位电影学者说:“电影是一种工业企业,同时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前者的意义上,电影相当于一座工厂、一家商店,它生产销售食品、饮料、香烟、酒精;在后者的意义上电影相当于一所学校、一家精神病院、一座教堂,它制造文化规则、道德禁忌和精神楷模。”

一位临近退休的影院经理说:“电影是个什么东西?政府说,这是教育;拍电影的说,是艺术;到了发行部门,这是商品;到了放映这儿,那是饭碗。”

电影在这个复杂语境里的复杂身份,也许注定了它的坎坷命运。30年中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技术的每一次变局,都意味着中国电影的一次左右为难。

电影管理的谨小慎微,甚至不是某一个管理部门的具体问题。这或许只是一面镜子,映射出整个社会从上至下、视野局促的摇摆、论争、不确定。

30年过去,“电影立法”仍然在“研究当中”。国家对电影的管理仍然把守两个传统渠道:创作和传播。而技术的进步早已改变了格局。创作上,越来越廉价和方便的设备,使得立案、剧本审查和获得拍摄许可证失去了必要性;传播上,放映许可证只是针对国内影院的放映与营收而言必不可少,另一些作者通过国际电影节和国际销售,足以保证自己独立、低成本影片的持续创作。

电影对我们而言早已不只是银幕、座位、电影票,不只是剧本、许可证、摄影机、胶片;电影 已 经 是 DVD、eMule、BT、PSP,是DV、HDV、HD摄影机,是非职业演员和苹果电脑。不难猜想,未来的作者甚至在个人电脑上就能够完成一部“电影”——也许现在只是粗糙的FLASH动画,但未来呢——然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甚至获得回报。

电影终将如当代艺术般不分母语、血统,不受投资和回报之困,不论渠道与受众;存在即目的。

法国导演让·雷诺阿早就抱怨:“真正的敌人是进步,而且这决不是因为进步来得太慢,而恰恰是因为它径直向前。如果进步这个敌人能给我们一些适应的时间也倒罢了!可是偏不,我们刚刚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新的发明又使一切都成了问题。”

而我们怕还迟迟没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

传统意义的电影已经113岁。在这个岁数面前,30年看似很短,短得不够让我们做一个稳妥的决定;其实太长,我们很可能会追不上电影进化的步伐。

反思电影与第一声立法呼唤

“为什么课堂变战场,为什么亲人变仇人?”1980年的电影《枫》正合乎鲁迅定义的悲剧——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你看。卢丹枫和李红钢这对中学生恋人,在“文革”武斗当中分别加入了对立的两派;纯洁爱情胜不过“忠心”,谁都不愿放弃各自派别的斗争立场,决战中卢丹枫一方落败,她也在恋人面前跃下高楼。

新的历史时期往往从对上一个时期的反思开始。伴随“伤痕文学”的盛行,中国涌现出一批反思“文革”、反思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阶级斗争政治路线的电影,形成一时潮流;著名的作品包括《巴山夜雨》、《天云山传奇》、《被爱情遗忘的角落》等。这些电影的主流,大都是控诉“四人帮”对人的迫害、动乱年代的恶果,展现“四人帮”得势的年代里,党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无论经受多么严重的精神压迫和肉体伤害,都始终不渝地坚持革命信念,对党对人民坚贞忠诚。当历史终于拨云见日,他们证明了自己的信念,从政治边缘回到了革命的主体位置。

《枫》则是一个另类。故事的主角是未经世事的中学生,本应是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年岁,却在狂热信仰导致的武斗中失去爱情、生命。他们没有沉冤可以昭雪,没有岗位可以重回,他们失去的拿不回来,影片里质问的指向超出了“四人帮”这个政治完全正确的声讨对象。今天在网上看过这部电影的年轻人,会联想到日本导演深作欣二2000年的作品《大逃杀》。

媒体记载,这部“矛头直指现代迷信”的电影“某领导部门认为‘政治上有问题,不能发行’,送京审查的拷贝放了26遍还没人点头”。终获通过并上映后不久,又很快撤下不再放映。

1979年4月召开的第四次“文代会”上,邓小平在祝词中指出,“写什么和怎样写,只能由文艺家在艺术实践中去探索和逐步求得解决。在这方面,不要横加干涉。”

新时期领导人的良好意愿,在遭遇具体工作时,却常常并不能顺遂。

另一部影片《法庭内外》,写的是十年内乱结束后恢复了名誉和职位的领导干部,在受迫害时期疏于子女教育,儿子行为不端,最终触犯刑律;主审法官是这位领导的老部下老朋友,痛心之余仍然顶住压力,彻查案件秉公执法。

摄制组出外景前夕,突然受命“暂停生产活动”。“接着传来有关领导部门的七条意见。什么高干子弟无法无天是少数,官官相护不典型,什么时间要推到1976年前,犯罪者父亲应写成‘四人帮’线上的人……创作者还没通,又飞来一顶千斤重的帽子,作品是‘持不同政见者的看法’。摄制组在厂领导支持下,顶住了压力,在被迫对罪犯父亲的职务和表现略作改动后决定开拍。”

几乎在同时,《今夜星光灿烂》、《苦恋》等数部影片,在创作或发行放映环节,都受到不同部门不同程度的干预。1981年第一期《大众电影》,发表了署名“金戈”的刊首评论《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

这从1950年代延续至今的干涉,产生了些什么后果呢?

有些很有特点的,也可能是优秀的剧本夭折于摇篮之中,甚至胎死于母腹之内。

有些很有政治热情和政治胆略的创作者逐渐心灰意冷,被迫从《山海经》、“三言”、“二拍”中寻找题材。

……著名编剧李准就已公开声明:“三年不写电影,坚决说到做到。”

凡此种种都说明:文艺需要立法,电影需要立法。

无法,则谁官大谁说了算,谈何艺术民主。

……没有具体的文艺法、电影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所庄严规定的——公民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文学、艺术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也将是一纸空文。

“第五代”的发轫与困境

《一个和八个》是得到公认的“第五代”电影发轫之作。

1984年前后中国社会发生了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