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拟明确医生在公共场所紧急施救,造成损害不用担责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救助不担责。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察时局关注到,医生对非医疗场所内处于危急状态的病患实施救助,虽然也是执业行为,但本质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善举。民法典第184条专门规定有“好人条款”,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生在公共场所施救案例频发

近年来,医生在公交车、高铁、飞机等公共场所救治突发疾病人员的案例比比皆是。

2019年3月17日,在柳州开往南宁东的动车上,乘客陈医生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同程旅客出现腹痛情况,遂紧急赶往事发现场对其进行救助。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让陈医生有些“心寒”——救治行为结束后,列车员要求陈医生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列车员又要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进行拍照留存,并要她写一份情况说明,留下具体联系方式、签字画押。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两天后,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当事列车员随后电话联系陈医生说明情况并致歉。

还有的村医因紧急施救造成他人肋骨骨折后遭遇索赔。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老太来到辽宁沈阳的燊医堂大药房买药,期间齐老太突然昏倒,店主孙先生对她实施了心肺复苏,20分钟后,齐老太被120急救车送到康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康平县医院诊断,齐老太双侧多发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随后老人起诉孙先生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孙先生表示,自己拥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对老人心肺复苏的操作也没有出现失误,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拟明确医生施救造成损害不担责

医生的紧急救助让当事人转危为安,但也引发公众疑惑,医生紧急施救是否属于执业行为?

察时局了解到,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1) 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2)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3)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这也意味着,医疗行业从业者在紧急医疗状态下现场施救,哪怕超出了自己的专业背景,也不是非法行医行为。

如造成受助人损害时,医生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察时局了解到,医生对非医疗场所内处于危急状态的病患实施救助,虽然也是执业行为,但从本质上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善举。民法典第184条专门规定有“好人条款”,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鸣起曾对此解释,上述规定意味着,实施紧急救助不再区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张鸣起称,从法理和社会实践的可能性考虑,法律在规定见义勇为免责时,对滥用“见义勇为”权利或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不计后果给被救助人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的,也应加以限制。但在现实中,这些“重大过失、损害”是很难清晰准确界定的。对于特别紧急突发的情况,要求见义勇为者准确判断、避免“重大过失或重大损害”,是很难做到的。这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将提交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此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良钢撰文指出,一般来讲,在公共场所等环境下实施紧急救治,由于其环境和医疗条件远不及医院,即使是医生也会受到这些客观因素的限制。如果要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必须对病患做精准的判断和治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就相当于不去鼓励医生的这一善举,而医生也会因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而不敢在危急情况下出手救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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