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杜绝“画地为牢的垄断”?

我们主张的反垄断法不是一种保护各种画地为牢式的部门和行业垄断的“反垄断法”,否则我们所建成的市场经济大厦,将不过是一种臃肿的“胖子工程”。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观点,垄断可区分为画地为牢的垄断和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
    即便是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按照奠定德国战后“经济奇迹”理论基础的弗莱堡学派的观点,也存在可能的私人权利被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和维护一种竞争秩序来防止私人权利的滥用。这一逻辑思考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依据。毕竟短期的垄断造成较短期的垄断定价,对于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也是一种痛苦。微软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世界各地经常受到打压,就是这个道理。在我国,国内企业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基本上还没有,但是,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跨国公司进入国内,很可能会滥用其可能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很有必要。
    但当前我国存在更多的,还是画地为牢式的垄断,钢铁、电力和电信行业就是如此,而且绝大部分是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最近某部委主张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实行绝对的国家控制(垄断),就是要扩大画地为牢式的垄断。
    为了部门或者行业利益而置产业政策于竞争政策之先,这样做当然是错误的。如果要考虑国家经济安全,那么只要建立和维护必要管制下的竞争秩序,民营企业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投标的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显然更能实现经济安全,因为这样才会达致成本最小化、产出和收益最大化。甚至军工也是如此。仅由国企控制相关行业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全球五百强不是由行政力量“打造”出来的,而是从竞争的优胜劣汰过程中胜出的。打肿脸冒充的胖子,永远不同于风雨磨砺出来的铮铮铁骨。
    在当前国家绝对控制的那些行业,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放松管制是绝对必要的。以电信行业为例。虽然电信业最初由国家绝对控制,属于中国移动一家独大,但是随着联通的市场进入,电信业竞争陡然加剧。其结果是两大国有电信公司竞相降低价格,改善服务,扩大了服务涵盖面。新近两家电信公司纷纷提供准单向收费业务甚至部分单向收费业务。如果没有竞争和其他外部压力,这是难以想象的。我们把国有部门内部从垄断走向寡头垄断的过程,也称作为引入竞争的过程。引入竞争的过程也是提供效率、增进国民福祉的过程。这一点从两大电信公司的较之于一家独大时的更好表现中就可以看出。
    这并不是说,两大电信公司做到了完全面向消费者需求而提供其电信服务。国有企业有其固有的毛病,那就是所有权主体缺位、准行政性质、商业意识差、缺乏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激励。这会带来莱本斯坦(Leibenstein)所指的企业组织内部的“X-无效率”。所谓“X-无效率”,是指企业内部生产成本没有实现最小化,导致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内部缺乏竞争和最小成本激励机制,就会导致“X-无效率”。微观层面的“X-无效率”,将在中观和宏观层面直接导致全民福利的下降。
    国有部门内部引入一定程度的竞争,其效率虽能改进,但极其有限。又以电信行业为例。到目前为止,我国电信业仍没有完全实行单向收费,而且收费水平仍然偏高。几年前我在美国花了5美元购买一张IP电话卡,竟然可以向大陆打1.2小时的国际长途电话,这在中国大陆是不可想象的。而美国的电信市场是高度竞争和开放的。这里也可以看出,国有部门引入一定程度的竞争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绩效竞争,简直是天壤之别。
    正因为国有企业整体存在必然的内在低效率问题,一些国家对设立国有企业有着一定的法定程序,甚至对其存续时间有着事先规定,对其运作范围采取列举原则,准许依此设立的国有企业只根据专项法令开展业务,而不是根据自由裁量任意行事。
    对于画地为牢的垄断和以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我们都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秩序来维护竞争过程的正常运作。遗憾的是,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今天,我们的竞争优先理念还没有充分树立。而且,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属于经济宪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大厦是否最终落成的标志。上述分析说明,加入WTO之后,我国反垄断和促进竞争的任务日重,而市场则在更为迫切地召唤反垄断法的出台。但这里需要提醒一句:我们主张的反垄断法不是一种保护各种画地为牢式的部门和行业垄断的“反垄断法”,否则我们所建成的市场经济大厦,将不过是一种臃肿的“胖子工程”。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