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律”的病人

即将败诉之际,骆国权从上海的法院撤诉,将官司转移到北京去打,经过一番周折,骆国权一审险胜。医方认为,原告利用管辖规则在诉讼中获益,这是在“规避法律”。骆国权则认为,这不是“规避法律“,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责任编辑:何海宁

骆国权。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图)

甲状腺癌患者骆国权跟为他做手术的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复旦肿瘤医院”)打了近10年官司。他认为,医院将他的左右甲状腺“切颠倒了”——“该切清爽的一侧没切清爽,不应切的一侧全切掉了。”

该案先后经沪、京两地法院审理,开庭10次,分别作了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近日终于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复旦肿瘤医院对骆国权的治疗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判赔27万余元。

在本案中,由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一份鉴定成为审判关键。该鉴定意见认为,复旦肿瘤医院对骆国权不构成医疗损害。为避免败诉,骆国权从上海法院撤诉,将官司转到北京法院。经过一番周折,北京法院没有采信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而是委托作司法鉴定,并采信了后者,骆国权一审险胜。医方认为,原告系抓住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漏洞”,利用管辖规则在诉讼中获益,是在“规避法律”。骆国权则认为,这不是“规避法律”,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骆国权的做法并非孤例。自2004年以来,发生在上海的医疗纠纷,法院通常只委托医学会作鉴定,而不能像外地那样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鉴定。患方为了规避此种不利,经常运用管辖规则,将发生在上海的医疗纠纷转到外地打官司。直到2020年,上海高院出台文件,允许在医疗诉讼中做司法鉴定,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

对于骆国权而言,这一天来得似乎有些迟了。

恶性一侧有“残留”

骆国权是在2010年上半年的一次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出问题的。当时他57岁,是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一名高级检察官。按他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的说法,是检察官的“职业病”促使他深入调查手术真相。

2010年6月25日,骆国权来到复旦肿瘤医院,挂了该院头颈外科主任吴毅的“特需门诊”。吴毅从事甲状腺肿瘤的诊断与治疗二十余年,曾担任复旦肿瘤医院副院长,是全国有名的专家。

骆国权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他的左右两侧甲状腺都有“囊实性结节”,其中左侧的可能是良性的,右侧的则“K不完全除外”——“K”即是癌的代称。

据诊疗计划,院方打算给骆国权做“左甲状腺腺叶切除术”,手术中要“注意探查右侧甲状腺情况,并根据术中探查情况及病理报告决定切除范围和具体术式,若恶性则行根治术”。

2011年,吴毅曾做过一个关于甲状腺肿瘤治疗的讲座。按他的说法,甲状腺癌的手术治疗原则,除了要将患癌侧的腺叶切除外,还要将连接左右的腺叶的“峡部”也切除,并将中央区一侧的淋巴清除掉。对于良性甲状腺肿瘤,则“绝大多数应保守治疗”“只有彻底坏掉才能拿掉”。吴毅还提到,手术中要留住甲状旁腺,“拿掉会影响(患者)生活质量”。 甲状旁腺是人体的重要内分泌腺组织之一,一般有4枚,位于甲状腺左右两页的背面。

2010年7月28日上午,吴毅为骆国权做甲状腺手术。手术仅用一小时就完成。据骆国权回忆,那天他是第一台手术,手术之前,他还提醒吴毅说,自己那个癌是在下面很深的位置。吴毅说:再深他也能把它“捞”出来。

据吴毅签名的“手术记录”记载,他先给骆国权做了“左甲状腺腺叶切除术”,后做了“右甲状腺癌标准根治术”。

手术中,院方还根据癌症手术的常规,为骆国权做了两次“术中冷冻切片”病理检查。病理诊断与超声检查一致——骆国权的右甲状腺有个0.9厘米的“乳头状癌”,左甲状腺有个良性肿块。

按骆国权的说法,出院一个月左右,他开始感到不舒服,睡眠时间减少,后来整夜无法睡觉。后经证实,他的甲状腺功能和甲状旁腺功能均出现减退。不过,骆国权当时并没有将不适感与手术关联起来。事实上,他是在出院半年后才意识到手术可能出问题的。这源于2011年1月26日在复旦肿瘤医院做的另一次超声检查。

这次的检查报告单显示,他的左甲状腺已切除,但右甲状腺有“残留”,“残留”面积为16×9毫米。

“我脑子嗡一下,其它的我不懂,但右面是恶性的我知道的,看到右面还有残留,我就感觉不对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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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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