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城乡“同命不同价”!最高法拟修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拟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对残疾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进行修改,取消城乡差异。

告别“同命不同价”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对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进行区别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你比如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那个时候是有两套标准,一个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有一个是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根据受害人本身的身份。如果是农民,可能就要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的纯收入。如果受害人是城市居民,这个时候就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两个数差别挺大。

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差别赔偿,则是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这条司法解释从出台时起就引发讨论,其中最有名的案件莫过于湖南的“蔡佑兰案”。

2004年10月的一天,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她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

上述判决引发公众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其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比如同一场事故里死亡,如果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人,最后赔偿的数额就会相差2~3倍,一般老百姓的观念上是很难以接受的,因为它跟我们讲的平等观念也不太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改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这次最高法正式征求意见,应该说都是朝着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方向在迈进,这一次重大的改革就是把后边“或者农村”全给删掉了,就统一采取以“城镇”标准计算。

改革加速 将彻底告别“同命不同价”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级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2019年底开始,全国多家法院纷纷试点改革,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份在全域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试点案件范围也扩展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破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正式开展。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意味着将彻底告别“同命不同价”。

专家表示,随着改革的深入,今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也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将统一适用赔偿标准。此次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从现状来看,很多的农民工在城里务工、生活,他可能户籍是农村。假设发生人身赔偿的事故,到底是按他的户籍,按农村的身份确定?还是按照这个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实际上这个是有争议的。

石佳友表示,民法典的第1180条也专门规定,同一场事故如果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它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实际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都会适用相同的标准。这个立法精神的导向,对司法的指引是非常明确的。这里面都是希望你按照相同的标准,相同的标准肯定是就高不就低,肯定是按照城镇的标准。

石佳友表示,无论从司法解释的修改还是民法典的规定,都体现了在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网络编辑: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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