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困局,过程不能“照方抓药”丨法眼

笔者23年前参与过“中央11号文件”的起草,也因工作缘故接触过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工作,深知具体制度设计与强制执行法的价值取向的直接关系。

如果把审判活动比作公平正义防线的方案设计和框架搭建,执行工作则可比作这一防线的“建设施工”。

强制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同样存在违法行权、滥用权力等风险。因此,对强制执行权和执行行为的约束必须伴随权力行使的整个过程。

(本文首发于2022年7月7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0年11月24日,重庆三中院来到一制售“地沟油”的工厂,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设备设施进行强制执行交付。 (人民视觉/图)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诉讼是司法的动态载体和核心内容。

学理上通常把诉讼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审判阶段,二是实现权利义务的执行阶段。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最抢风头的总是审判阶段,而执行总扮演“副官”或“随从”角色。但曾几何时,“执行难”成了司法改革的焦点,成了债权人的无奈,成了社会信用的败笔,因此也成了中央关注的大事。

1999年7月7日,也就是23年前的今天,中央发布了“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也正是从那时起,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摆上了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议事日程。

2022年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强制执行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行动是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的成果升华,更是落实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要求的长效机制。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防线的坚固程度,既取决于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也与执行工作的有效性密不可分。如果把前者比作公平正义防线的方案设计和框架搭建,后者则可比作这一防线的“建设施工”。它既可以成就前端所有司法活动的价值,做到锦上添花、完美收官,也可以败坏前端所有努力的功效,将法治事业毁于一旦。参与过一线执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个“施工”过程并不简单,同样受到深奥法理、复合价值、多元诉求、精细程序和严酷现实的考验。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了立法草案二十多年才能面世,而广受诟病的执行乱象一直未有良方医治。

笔者在23年前参与过“中央11号文件”的起草,也因工作缘故接触过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工作,深知执行工作之难与立法工作之繁,也深知具体制度设计与强制执行法的价值取向的直接关系。对此,我简要谈谈自己对强制执行立法的几点粗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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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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