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恋爱一年,一男子找女友要钱165次,累计6万余元。男子分手后以“这是恋爱费”为由拒还,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多次向张某转账,张某出具了借条,二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其中有4笔转账记录带有“5.20”“13.14”等明显象征意义的转账,未认定为借款。据此,被告张某应向朱女士归还借款本息共6万余元。

责任编辑:郭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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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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