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争:挑战注册资本认缴制、损害有限责任?

“二审稿”将“有权要求”的债权人改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大大减少了适格主体。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仍或遭到挑战。股东原本可将资金都用于公司运营,现在却需一笔注册资金应付潜在诉讼,股东有限责任或遭损害

(本文首发于2023年1月5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发布,一则条款在商事律师圈引发广泛关注。该条款是第四十八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从舆论的冷淡反应看,该条款的重要性被低估了。当下不少企业正陷入困境,这则法律条款通过,可能诱发大量法律诉讼。长远来看,《公司法》所立足至关重要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或面临被掏空的风险,需要立法和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

要理解这一点,可从《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说起。

中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历经多次修改,不断适应改革形势和经济发展。注册资本制度方面,以2014年的修订最为重大。此前,《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即公司成立后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公司需提供验资报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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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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