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约车拒载放下的醉酒男子溺亡,谁应负主要责任?丨快评

个体将安全责任尽数交付给他人或是共同体,也是在贬低人之为人的自卫能力与自由权利,反向造成“保护即占有”“为了安全放弃自由”的后果。自由并不免费,它的必要条件是个体能为自己尽到多大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只有收益而没有代价,并且永远有人为我的行为兜底埋单”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梦。

责任编辑:陈斌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醉酒男子溺亡,网约车被判赔偿”引发关注: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某餐厅用餐后,请餐厅工作人员以其本人手机在某平台下单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到达后发现保某严重醉酒,目的地描述也与软件显示不符。法院查明,车辆在餐厅门口停留数分钟后,蔡某扶保某下车,保某站立不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并取消订单。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附近的河道。

乘客家属遂将司机和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判决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86489元。法院判决认定司机没有履行承运人的救助义务,负有过错责任;网约车平台也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保某饮酒过度、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溺亡悲剧的直接原因,因而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只负次要责任,酌情承担责任。

法院依据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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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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