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拆除噪音扰民篮球场被驳回:如何处理公共设施负外部性?丨快评

如果公路、学校早于住宅区存在,业主在购房时就应该早有预期,购房之后再以公路、学校扰民的理由投诉,就很难站得住脚。相反,如果住宅区建好在先,其他公共设施是后来新增的规划,对于因此给居民权益造成的损害,就应该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陈斌

认为家附近的篮球场噪音太大影响生活,可以要求拆掉吗?成都市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驳回了业主的诉求,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如何在私产与有负外部性的公共设施使用之间寻找平衡,是一个艰难的问题。

中国法院网日前报道,彭州市民罗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交房时开发商就在小区一角的围墙外配建了一处露天公共篮球场,后来又进行了翻修改造。篮球场很受附近居民欢迎,来打球的人络绎不绝。罗某认为该篮球场严重干扰其日常起居,多次投诉,最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拆除。

而法院认为,这一篮球场是为满足民众对健身运动的合理需求,具有公益属性,球场在正常合理范围内的噪音,其他民众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罗某投诉后,相关部门已经采取缩短开放时间等方式对篮球场的使用进行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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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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