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肖志军悲剧”后的更大悲剧

  一个中国农民,肖志军,带着未领结婚证的妻子来到国家的首都寻找新生活的希望。他酷爱读书梦想做官但却一直生活在最贫困的社会底层。他以中国农民特有的恐惧、怀疑、失望、无助和对医院的常识以及自己特有的偏执看待周围所有的陌生人,他本来是要为妻子治感冒的,但现在他们“威胁”他要签字,要做大手术,可他身无分文。也许是因为害怕上当受骗——在这个陌生的城市里他能相信谁?谁又能让他相信?也许他怀着拒不签字医院也得治疗的狡诈式侥幸——可他错了。医院比他想象的要冷酷得多,也许还有什么别的生活经历带给他的奇怪原因,反正他就是不签字。于是,他的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死了。
    这个冬天,这个悲剧,让人心更加寒冷。
    其实这里基本不存在法律争议。从立法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有关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应当说,立法精神在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同时为医生保留了特殊情况处理的空间,这样的立法是没有问题的。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患者同意才能手术是不合理的,但同样如果过于强调医生特殊情况处理的自由空间,可能会出现更多纠纷,也是不切实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立法,仅靠法律也不可能建成一个美好社会。
    有人说肖志军犯了过失杀人罪,这种说法太无聊。其实在中国偏远的乡村,每天不知道有多少农民上演着同样一幕,他们把生病的亲人送到医院,因为没钱,不得不又默默把病人拉回家。这一幕直到今天仍在不断地上演。这不是哪一个人的过错,这是贫困带来的悲剧。医院也没有法律责任。医院从一开始就做了充分的法律准备,他们基本上没有给自己留下败诉的证据。医院有能力救两条人命但他们没有做,医院放弃了自己的人道责任,也基本避开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在最后一刻他们不会忘记让肖志军签下了“后果自负”的字据,他们甚至叫来了110。医院的周密考虑本身就是一种悲哀。
    在医患法律关系的背后还有更广阔的社会背景,那是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历史裂痕。肖志军来到城市打工,这是一个冷漠、恐惧、处处充满不确定的世界。他以为自己比别人更能看透这个社会,他提醒自己不要轻易上当。当医生要求他签字的时候,他不相信;当检察日报记者告诉他只要签字就给他一万块钱时,他不相信。眼前的一切让他眼花缭乱不知所措,当最终错过命运的机会,他只有仰天号啕。
    于是,肖志军成了悲剧的丑角,在社会的大舞台上被千夫所指。那个叫李丽云的女人——她才22岁——成为这个悲剧的主角,她掉进了城市和乡村之间深不可测的悬崖。肖志军以自己的愚昧、偏执、信念和苦难表演了他所代表的那个群体。这个群体的日常生活本来就是这样。当舞台周围的观众纷纷指责这个角色时,他们也正在扮演着这个社会的另一种角色,一个传说中的精英群体。
    这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尽管故事的背景是一个号称追求法治的社会。追究肖志军的法律责任很无聊,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也未必公平。这幕悲剧的意义不在于正义或者邪恶如何得到了伸张,而在于我们的深思,深思这个进步的年代,这个荒谬的年代,在时空交错变幻中的权势者与无权者、贫穷与富裕、城市与乡村。
    在这个悲剧里,我们所能得出的一个简单而又沉重的结论就是——这个社会太缺少爱,医生和病人之间,穷人和富人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在一个法治本不健全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试图穿上法律的盔甲,共同制造一个冷冰冰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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