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货混装”引争议,根源在于定义不清+交警自由裁量权过大丨快评

随着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到外地自驾游也越来越普遍。交通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交通安全,而不能成为一些部门敛财的手段。此前出现的执法争议,有些是因为交警对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些则有“创收执法”的嫌疑。要减少争议,需要对违法情形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陈斌

如果车辆座椅可以折叠、翻转等,那座椅折叠、翻转之后形成的空间,也属于行李箱,可以载货。 (南方周末记者 冯飞/图)

近日,一则“自驾游车内装载生活用品被贵州剑河交警认定为人货混装”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视频中,两名自驾游人员与交警就一辆面包车上拉的个人用品是不是“人货混装”展开激烈争论。最终交警没有对他们进行处罚,只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注意安全。

禁止人货混装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何为“人货混装”,规定却不够明确,一些地方交警对法规的理解与大众的普遍理解不同,自由裁量权过大,才会引起诸多争议。

“禁止人货混装”法律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交法实施条例第54条则对客车载货做了具体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行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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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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