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行政监管,走出社会治理死胡同
行政监管常有人为标准、关系标准的重大嫌疑。政府应从大量日常监管事务的牵制中解放出来,致力于让民众通过私法体系捍卫自己的安全与利益
责任编辑:戴志勇
行政监管常有人为标准、关系标准的重大嫌疑。政府应从大量日常监管事务的牵制中解放出来,致力于让民众通过私法体系捍卫自己的安全与利益
受访人:黄清华(卫生法学专家。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重公法轻私法是走不通的死胡同
南方周末: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等方面,这部新法都有改进。总体来说,还是以强化行政监管为主。近年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时有爆发,这是否与我国的法律框架有联系?你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哪里?
黄清华:重公法监管、轻私法保护,是现行法律框架的基本特征。
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恰在这块,“重公法轻私法”的行政监管特点非常突出。全世界的产品安全责任标准,都只有一个客观的私法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它以现有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依据。大量事实证明,只有这一客观的私法标准,才符合消费者利益。这可从英美的产品责任法、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中得出。唯独我们开宗明义强调行政监管,强调产品质量认证,以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种行政执法标准代替“不合理危险”这一客观的私法标准。
不区分治理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一味强调行政监管,效果往往适得其反。行政监管不仅具有人为标准、关系标准的重大嫌疑,且时常落伍于日新月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鹿”奶粉难道没有获得质量认证?难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们把一部私法性质的产品责任法,搞成了一部强调行政监管的产品质量法,行政权扩张到无以复加,就是“重公法”监管的典型表现,说明行政法很强悍,而私法、民商法则很弱小。
强调公法监管的另一个特点,表现为非常严格的行政审批。比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甚至一个饮食小店,如果官方不进行审查和批准,不发卫生许可证,是拿不到工商营业执照的。其他如食品广告监管、药品管理莫能例外,规定的都是严格的行政处罚、苛刻的行政审批。
这种立法模式的出发点无疑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私权),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权力;但实际上,立法初衷和社会效果之间出现严重异化。从“苏丹红”到“毒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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