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律师的又一难题: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受限丨法眼

在司法解释起草者看来,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涉及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

责任编辑:韩谦 钱昊平

2020年10月12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看守所,主审法官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成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人民视觉/图)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持续修改完善,一些长期困扰律师辩护的难题,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正逐步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但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规定的律师辩护条款仍然面临实施上的障碍。其中,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难,已成为制约律师辩护、影响法律实施的突出问题之一。

这一问题寄望通过释法予以解决,在此基础上,探索相关改革方案,有助于推动新一轮的刑事诉讼制度变革。

未规定复制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为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确立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同属诉讼证据,只是载体不同,而且更具客观性。特别是对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通常不可或缺。这一道理显而易见,也是各国司法通例。但传统上习惯于将讯问笔录纳入案卷材料,因此,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和律师复制等事项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法律对辩护权的一般规定,对于随案移送作为证据材料的讯问录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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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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