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否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公司重视的员工跳槽,它们视情况启动。有的直接给钱,有的观望拖延,随时给离职员工致命一击。

责任编辑:陈斌

在劳动力市场,小到工厂作坊,大到上市公司,都面临培养员工与树立对手的矛盾。这导致企业培养员工传承技艺时,要么有所顾虑不愿传授真经,要么提出不合理限制——现实往往是两者兼而有之。

起源于英国普通法的竞业限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员工离职,公司有权限制他们的就业选择,以消除竞争风险。这样的限制是附带条件的,竞业只及于一段时期、特定的区域和行业。最重要的是,需要花钱补偿。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之外的约定,公司要付成本,因此最初并不常见。只有技术秘密是竞争的关键因素时,条款才会启动,并且只面向少数人群。竞业限制看似限制员工择业权,但考虑到是自由合意,员工额外拿钱,因此法律保护这种合同的效力。

竞业限制是现代职场的常见现象,美国作为最大的普通法国家,按理说会欣然接受。然而美国社会有浓厚的“托拉斯恐惧症”,这种合同被认为限制劳动力流动,有消除企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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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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