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全面加强监管的时期来了

此次《慈善法》修改强化了对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等的监督管理,或会再次改变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观感。

责任编辑:钟金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并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法律修改对行业的影响显而易见,应当如何理解此次《慈善法》修改?笔者最近看了不少分析文章,总结起来就一句话:全面加强监管。

从“放水养鱼”到“高质量发展”

国内公益慈善行业有过一段“放水养鱼”、野蛮生长的阶段,尤其在2008年到2013年左右,各式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业内常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速度节节攀升。那段时间被认为是一个“政策鼓励期”,主管部门的主要思路是采取一种扩张型策略,把非营利组织的量先做起来。在随后的几年里,非营利组织的增速虽然有所下滑,但一些结构性的要素仍在增加,比如在2016年到2021年间的三批次的互联网募捐平台的认定。看上去,公益的“市场”仍在扩容。但也许,2023年末《慈善法》的修改会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即主管部门的思路从扩张型思维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思维。

比如,新版《慈善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在新规之下,互联网募捐平台有为所有合乎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义务,但不准收费,也不能通过广告等方式作商业变现,这有可能会劝退了一些不能体外造血的平台运营方。当然,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官方指定平台”是稀缺资源,许多平台运营商是“大户人家”,他们并不依赖募捐平台盈利。但很显然,当前并不处于一个鼓励更多平台进入公益慈善领域的阶段。

高质量发展下的加强监管

又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这一条也是在高质量发展思路下的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大病筹款领域的监管。大病筹款领域有一个由来已久、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大量个人求助被包装成公益项目,并通过与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机构“合作”,使得一些违反筹款伦理,甚至是违规违法的现象长期存在。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公众和媒体的呼声也很高,但如何具体解决?新修订的《慈善法》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这一条结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强化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的审查责任。互联网募捐活动太多太频繁,难以监管,不如把权、责都交给公募机构。平台不能无故拒绝公募机构,由此平台也就摆脱了这部分的责任;合作方也不得自行公开募捐,审查和监管责任就全落在公募机构身上。在新的要求下,公募机构会更加审慎,有可能会减少对募捐权的分享。强化对合作方的评估,针对项目合规性有争议的,甚至可能不再开展合作募捐。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升公信力

慈善组织作为一种民间力量,优势在于创新能力和灵活性。释放社会活力,需要鼓励发展,也需引导规范,一方面需保留各个慈善活动相关方(包括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活力和多样性,另一方面也应确保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应当说,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助于规范慈善领域,对捐赠人来说也更有保障,有望提升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观感。

好的监管并非“限制”,而是通过制定规范,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慈善组织都有机会展示其价值和能力,确保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不会发生。相关规范通过法律明确下来,这也意味着未来对慈善事业的监管会更透明、也更有延续性,以让慈善组织可以更多地专注于其核心使命。

期待加强监管后所带来的新秩序,同时,也希望慈善活动的各个相关方在法律的保障下,保持创新,持续释放活力。


(作者黎宇琳系南方周末公益研究中心智库专家、共益资本论主理人)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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