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事件:谈谈“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 快评

本案中的肇事男童作案时思维缜密、手法狠辣,在案发前就有杀人计划,在案发时实施了欺骗与暴力,甚至不排除其“赶在12岁前杀人”的可能,其所具备的“恶意”已经不言而喻,理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案也是一个契机,值得法界思考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震慑潜在的小恶魔们,让刑责年龄不再成为小恶魔预备犯罪之时的立足点,与实施犯罪之后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陈斌

2023年8月发生的“4岁半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据《荔枝新闻》2024年1月26日报道,受害者家属于近日收到了警方出具的撤案决定书。警方撤案的原因是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目前该男孩仍在接受矫治教育。同时,本案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新闻出来之后,舆论场反弹强烈。多数网友认为对肇事男童的刑罚力度不够,罪责刑之间不相适应,民事上的侵权赔偿也不足以慰藉遇害女童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责任,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责年龄也只有12岁,公权力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或第45条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将肇事男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强制矫治教育。

其实,这个“12岁”的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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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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