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的法理反思

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反而是以多数压倒少数的“暴民专制”的一种表现

责任编辑:马莉

背后风景

从更高层次来反思五四运动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学生的放火和打人,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的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常识

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五四爱国运动。在5月26日出版的《每周评论》第23期中,直接参与五四运动的北大学生领袖罗家伦,采用“毅”的署名发表《五四运动的精神》,其中写道:“民国八年五月四日北京学生几千人,因山东问题失败,在政府高压的底下,居然列队示威,作正当民意的表示。这是中国学生的创举,是中国教育的创举,也是中国国民的创举。”

罗家伦认为,五四运动体现了关系中国民族存亡的三种真精神。其一是“学生牺牲的精神”;其二是“社会制裁的精神”;其三是“民族自决的精神”。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在上海中国公学发表演讲,题目是《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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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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