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演变,看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

今天看,当年的“联邦党人”赢得了历史,但“反联邦党人”的警告却是一语成谶。今天从征税到征兵,从FBI、CIA、FDA、IRS,甚至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每一个分支都透着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痕迹。像用宪法禁酒这样的荒唐事就先不说了,就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演变,你也可以明显看出美国宪法的变化和矛盾。

责任编辑:陈斌

今天,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几乎已经在全球普及,很多人对此可能也从来没有过什么疑问,往往认为这就是一件稀松平常甚至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你如果回看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尤其是美国这段历史,你会发现,其中哪里有什么天经地义,本质上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美国宪法失败的结果。而如果不仔细了解这段历史,很多人会以为美国一直都是这么干的,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美国个人所得税简史

美国从第1位总统华盛顿(1789-1797年在职)到第15任总统布坎南(1857-1861年在职),联邦政府其实一直没有向居民征收直接税的权力。因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4项特别禁止联邦政府征收联邦所得税:“不得征收人头税和其他直接税,如前所述,只能按人口普查结果向各邦摊派。”

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想对各州居民征税,要先把想征的税派到各州头上,各州再想办法征收。但是在《美国历史统计:从殖民时代到1970年》一书中,所列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表中并没有这项收入。数据显示1789—1939年,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90%左右来源于进口税,其次依靠营业税,再次为出售公地的收入,而进口税和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

林肯上任第16任总统时,内战已经开始。控制在北方共和党人手中的联邦政府没有钱财募兵打仗,所以联邦议会通过“威尔逊-戈曼法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缘起,是因为南北战争,是为了战争而筹款。但是战争结束了,个人所得税却还在征收,直到1872年,征收了十年的联邦个税,才因为违宪而正式停征。

这场“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信托公司”违宪官司也是一波三折,如果不是有人状告到最高法院,估计还会一直征收下去。最后经过两次投票,9名大法官以5∶4勉强作出裁决: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威尔逊-戈曼法违宪。

扩张政府权力容易,想要收回权力那可太难了。而到了1894年,美国国会又一次瞄准了老百姓的钱包,通过了一项累进制所得税法令,试图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加政府收入。然而,这项法令很快遭到了法律挑战,并在一年后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

随后的几年中,美国联邦政府继续寻求合法的方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1913年2月,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赋予国会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的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和征收所得税,包括一切来源之所得,不按邦分摊,不受人口普查影响。”也就是说,联邦政府直接对个人征税这事,从宪法层面被固定下来了,而这在此前宪法中是明令禁止的。

时至今日,个人所得税已经是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占比超过50%。而且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非常严密的征税制度和体系,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是联邦政府主要的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联邦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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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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