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无效退款等字眼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共同发布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而且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电视台、电台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此类广告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表示功效的断言等,不得使用类似“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用语,也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以及“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用语。
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共同发布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而且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电视台、电台在早上7点至晚上10点之间,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此类广告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表示功效的断言等,不得使用类似“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用语,也不得出现“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以及“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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