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城管对小贩要不要宽容?

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在哪里?为维护自己的基本生存而“有损城市形象”的小贩真的应该成为城管执法的对象?而这种尴尬执法与暴力抗法之间又应该如何调解?

长期以来,城市中城管队与“走鬼”的“猫鼠游戏”一直是个令人头疼的难题,也被视为城市管理中的“顽症”。城管与“走鬼”的关系也长期处于“敌进我退,敌退我进”的胶着状态,当矛盾上升,冲突和流血事件便接踵而来。看到这些让人既愤怒、又心寒、更无奈的新闻,人们不得不深思,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在哪里?为维护自己的基本生存而“有损城市形象”的小贩真的应该成为城管执法的对象?而这种尴尬执法与暴力抗法之间又应该如何调解?为此本刊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

受访人: 王建勋

采访人: 实习记者 李敏

1.“城管”在社会上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王建勋:城管在我们社会上就是一个“怪胎”。这与我们社会的整个治理思路有关系,城管的存在在法律上的依据是非常牵强的,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勉强可以作为城管存在的理论依据,但城管本身的性质、组织、职权范围是没有任何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

2.城市摊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我国对“摊贩”的管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王建勋:小贩摆摊买卖是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属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居民免于受噪音影响、环境污染是一种普通权利,小贩的基本权利是远远高于居民的普通权利的。所以,就算小贩侵犯了居民的普通权利也不能禁止小贩行为。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但决不意味着可以去限制甚至禁止一种基本的权利。

3.在中国,摊贩现象能被杜绝吗?

王建勋:不可能,自有人类以来就有小摊小贩出现,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在中国,摊贩是一种职业,一种合法谋生的手段。小贩和那些商铺甚至超市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小贩没有足够的资金把销售做得像超市和商铺那样正式化、规模化而已。

4.城管制度有被取消的可能性吗?

王建勋:我没法预言城管制度会不会被取消,但我倡导它应当也必须废除。那些认为取消城管制度,社会就会乱的想法是狭隘、封闭的。

5.南京用“公用地可作个体经营,小商小贩免于登记”解决摊贩问题的做法适合其他地区吗?

王建勋:肯定适用,因为这种解决摊贩问题的办法或条例跟地方性没有任何关系。

6.野蛮执法必将带来暴力抗法,城管应该怎样做到人性执法?

王建勋:从城管制度的设置和给予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上讲,城管没有办法做到人性执法,这是一些人一厢情愿的幻想。因为城管的权力范围太大、太宽泛、太不确定、太模糊、太集中。但也不免会出现一些“心存善心”的执法人员,执法没有那么强,那么严。我们与其过多希望城管人性执法,不如在制度上下工夫。

7.在执法与抗法的过程中,谁是受害者?

王建勋:从广义上说,小贩毫无疑问是受害者,但这不意味着具体个案当中谁是受害者。当城管让小贩生存不了时,小贩为了生存,采取极端的手段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只要这种城管制度存在,就会导致这种矛盾冲突的后果。

8.在众多的城管执法悲剧中,反映出了制度层面上的哪些问题?

王建勋:权力要分散才能相互制约。“野心要用野心来制服”,要用权力来制衡权力。假如司法机构能够介入,从某种程度上能缓解城管暴力执法的行为。

9.当地政府应该怎样协调“城市市容和秩序”与“摊贩生计”之间的关系?

王建勋:首先,把城市市容和形象作为追求的目标是错误的,因为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城市的存在完全是为了服务居住在城市里面的人,而不是为了让城市好看而完全不管城市里面人的生活,这与城市存在的价值背道而驰。再者,摆摊买卖是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成为小贩的可能性。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当任何一个人的身份发生转变之后,这个法律、制度对于转变身份之后的人是同样公正的。故在制定城管制度的时候不能把对象的身份定型化。

10.广州城管官员“炮轰” 学者专家建议“城管对小贩要宽容,不要赶小贩”,“是读书读太多,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怎么看待?

王建勋:这个说法是很荒谬的,但它代表了很多人的观念,我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或冷冰冰的现实主义者”的看法。他们只考虑现实意义,只追求实用主义,缺乏理想主义,而恰恰是这种实用主义才让城管去侵犯小贩的权利和自由。城管只管自己工作而不管小贩的权利和自由,他们之间的冲突是必然的。所以他们的思维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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