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社会和法治未来

责任编辑:傅剑锋

公民社会的孱弱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葆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邓玉娇事件完全可能成为研究当代部分中国问题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公民权保障和旧法律理念的冲突

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国近三十年来法观念及其规范的嬗变过程。以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最初的法观念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淡化,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宪政等重要法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决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相应的现实适应力,即便立法机关在完善法的过程中尽了极大努力,原有的“无产阶级专政”法观念及其具象化的规范落实,依然遗留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体公权力运作中,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导致的公权力现实行使方式,也都与现实公民权保障之要求生出许多矛盾。虽然绝大部分冲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热但隐蔽,但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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