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更多人关注罪犯心理

当时的报道是在把个人隐私公之于天下。而最直接的感受不是愤怒,不是要讨公道,是接受,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自己所获罪名的耻辱感

【五周年纪念·请他们做一次记者】

李银河Q

迟志强A

当时的报道是在把个人隐私公之于天下。而最直接的感受不是愤怒,不是要讨公道,是接受,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自己所获罪名的耻辱感

李银河

Q:我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痛定思痛,你对被误判“流氓罪”最主要的感受是什么?

A:你用“误判”这个词让我觉得很安慰,也很温暖,被人理解的安慰。在那个年代,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耻辱、害怕。当报纸上铺天盖地的报道出现在我面前的时候,我觉得整个世界都崩溃了,我没脸再见身边的每一个人。直到现在,当时的感受我还记忆犹新。在今天看来,当时的报道是在把个人隐私公之于天下。而当时最直接的感受不是愤怒,不是要讨公道,是接受,以及随之而来的对自己所获罪名的耻辱感。

Q:从你的经历看,如果性行为双方是自愿的,即使没有婚姻关系,是否也不应该入罪?

A:我认为是不应该入罪的。对性行为的评判,我认为是这样的:任何两个人发生性行为,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人的一生中,如果与伴侣之外的人发生了性行为,只要不造成很恶劣的后果,不侵犯他人权益,我想都没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制裁。当然,道德上的谴责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毕竟这不能算是一个好行为。

Q:你现在怎么看那个荒诞的年代、荒诞的判决,你认为它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A:现在回过头来看那个时代,这件事情之所以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法制不健全不规范。现在有一种说法:强国家,弱社会。在强大的国家和体制里,个体都是弱者,尤其是公众人物。加上喧哗的舆论,整个社会都会对这种事情兴趣大增。体制的不完善,加上舆论的轰炸,就造成了独特的社会景象。

这也不能算是荒诞的年代荒诞的判决,毕竟我的行为是有失妥当的。但我认为因为一个人某个时候自控能力的缺失而切断他全部政治生命和艺术生命,是种让人比较不能接受的处理方式。

Q:你是否考虑过申请国家赔偿?在一些法制更加健全的国家,如果公民遭遇误判,为他所没有犯下的罪名坐牢,在纠正之后可能得到巨额损害赔偿,以赔偿他在误判执行期间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你是否想过有人应当为你所遭受的损失买单?

A:今天,人们对于自己权利的争取已经随着法制的健全而逐步提高了。当时的我,被释放之后,所有的想法都是我要怎么重新正常生活,怎么找到一份工作,怎么让别人不再用异样的眼光看我。对于我所获的罪名,我从没想过有一天要向谁索要赔偿。一方面,是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人的奴性意识的根深蒂固,对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接受;另一方面,也因为我认为我是有错的人,虽然可能算不上是犯罪。但既然你问到了这个问题,我还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罪犯的心理。从狱中出来的时候我那种恐惧和无助,真的是刻骨铭心。周围人的眼光和议论总是一次次伤害我的自尊。在今天这样的文明和法制的社会,不管罪犯所犯何罪,我们都该用宽容心态对待他们,毕竟他们以后还要过正常生活的。

Q:你是否知道,虽然“流氓罪”已经取消,但“聚众淫乱”的罪名仍然存在,你对这项罪名怎么看?

A:我觉得“聚众淫乱”区别于私人之间的性接触。私人之间的性接触是有感情基础的,是正常的性行为,“聚众淫乱”则是种变态行为。这种行为既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又败坏了社会风气。我觉得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该进行制裁和谴责。

Q:如果你能够参与《刑法》的修改,你是否赞成取消“聚众淫乱”这一罪名?因为所谓“聚众淫乱”是一项没有受害者的罪名。

A:你从无受害者的角度来讨论这条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是非常专业的探讨。因为我不是相关专家,所以不能判断这条法律是否必要。我只能说对于这种行为,我是不能接受的。至于法律上的论证,我并不能作专业判断。

Q:我正在申请一个研究项目——中国60年性史。我认为你的案子可以入选这部性史。项目一旦被批准,我想对你做一个深度访谈,包括你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你能否接受我的访谈?

A:我非常乐意接受你的访谈,也希望我所经历和感受的,能对这个领域的进步有所帮助。如果这个项目能被批准,我希望能出些作品,无论是关于我个人的,还是关于这个时代、这个领域。把我的经历用传记的方式记下来,可以当做是一个青年的成长史;如果拍成影视作品也是有一定意义的,它没有任何虚构,是本真的。

(文字整理 实习记者 李敏 游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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