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与因言获罪 刑事法治肌体上的痈疽

不难料想,已经游街示众了,法院还能不判罪吗?更确切地说,游街示众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场面就是证据,围观成了审判。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因为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所有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装饰而已了。
■拍案

    河南孟州“书祸事件”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艰难,暴露出刑事法治肌体上有两块亟待割除的痈疽——游街示众和因言获罪。
    押着未经法院审判的人游街示众,这个做法两年前在河南某地采用过,曾经招致全国舆论一致的批评。不难料想,已经游街示众了,法院还能不判罪吗?更确切地说,游街示众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场面就是证据,围观成了审判。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因为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所有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装饰而已了。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游街示众已颇多反省,全国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已对它弃如敝屣,我们也原以为它寿终正寝了。不过,事实证明,这种“文革”时期登峰造极的昭示真理的方式,今天看来仍然有它的遗风余韵。这一次孟州的游街示众,有6个因言获罪的农民,其中5个是共产党员,出现在当晚关于“公开处理大会”的电视新闻中。
    孟州6个农民之所以因言获罪,始作俑者是我国刑法关于诽谤罪的模糊规定。何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法条上没有精准描述,只能借助刑法理论的解说。一般认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某种事实,比如,捏造并散布某个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给被害妇女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这个罪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所以被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原本是“告诉的才处理”,但刑法却又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可以提起公诉。
    这就造成了误解和混乱。首先,它从立法上混淆了个人法益同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区别,把原本是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上升到所谓“社会”、“国家”的高度,进而为某些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国家”、“社会”的名义维护个人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其次,法律上的缺陷在两个环节上被放大了。第一,人类的语言几乎不可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描述得一清二楚,并且一览无余,所以,一旦司法官员不能合理解释法律,就可以恶意利用法律的缺陷;第二,某些地方官员为了打压公众批评,可以轻易动用诽谤的罪名。他们的具体做法是:先把自己抬高到“社会”甚至“国家”代表的地位,把对他们的批评“无限上纲”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的地步;然后倒置“批评事实”的举证责任,以“捏造事实”为名对批评者反咬一口倒打一耙。
    这里必须澄清的是:对个人的诽谤,如果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这样的个人一定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孟州的几个官员显然没有这个资格。还必须澄清的是:诽谤,不包括对官员职务行为及其职务品行的批评、揭露,即使批评和揭露的某些事实不易查证,甚至有所失实,也不能认为是诽谤,否则,因为批评者承担的风险太大,所以就不可能再有对官员的批评了。而孟州的某些官员要的就是这种效果:批评者的风险大了,他们的风险就小了。所以,我们一再听到和看到,某些处级、科级的地方官员的职务品行被“诽谤”了,“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被当地司法机关追诉了的“诽谤者”,却是那些对党的事业、对国家和社会充满责任感并且敢于站出来说几句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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