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在职教师报考其他单位被学校开除,你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帅

近日,海南三亚一名民办学校教师因未经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被开除,引发公众对职场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管理边界的讨论。

据媒体报道,该教师2025年7月入职,签订3年聘用合同,同年9月至10月未经学校同意,报考其他单位招聘并参加考试,最终未被录取。校方发现后以其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及合同“未经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条款,认定为严重违纪并予以开除。

2026年2月24日,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属实,涉事教师已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表示,合同虽有相关约定,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需由劳动部门裁决。2月25日,三亚市教育局发布通报,称争议已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将依法督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亚市教育局微信公号截图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观点认为,学校将“禁止报考”设为红线,过度限制了教师职业发展,条款合理性、合法性均需严格审查;也有观点表示,教师岗位具有特殊性,学校为稳定教学秩序、避免中途缺岗,设置合理报备要求情有可原,劳动者亦应遵守契约与职业规范。

报考不等于离职,择业权不等于随意违约。你如何看待“未经允许不得报考”的合同条款?当教学秩序与个人发展冲突,劳动者是否拥有平等的“跳槽”与报考权利?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网络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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