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反垄断·新起点】涨价无过 串通违法

 

涨价前夕,方便面成了抢手货。  图/CFP

 

    今年以来,猪肉、食用油、粮食等食品价格大幅上涨引发的通胀焦虑已开始笼罩中国经济。7月26日,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下,统一、康师傅等企业宣布方便面集体涨价,幅度为20%-40%,各方哗然。
    国家发改委随即启动调查程序,8月16日,发改委宣布此次方便面涨价为价格串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这是发改委成立以来直接调查查处的首例案件。
    中国政府的高调处理,使在中国几乎不为人所知的世界拉面协会(International Ramen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备受关注。该协会是一家总部设在日本东京的国际性民间团体,成立于1997年,首届会长为日清食品株式会社的创始人安藤百福先生。
    为了进一步查清世界拉面协会的性质及相关问题,我们与世界拉面协会总部的樱井先生取得了联系。
    通过交谈得知,世界拉面协会的设立目的是通过各国方便面厂家之间的信息交流等,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方便面的消费;同时通过对环境、技术等问题的共同研究促进各国间的亲善理解。2004年的第四届世界拉面峰会是在中国上海举行的,中国分会也是在这次峰会后成立的。但总部对中国分会组织涨价的行为并不知情。
    类似中国分会的违法行为,在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也时有发生。但是随着反垄断法处罚措施的加大和执法力度的强化,这种事件已经逐渐减少。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了《行业协会等活动指南》,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被禁止的12类行为,与价格相关的包括:限制价格的行为、要求成员企业提供价格、产量、设备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并且在协会内公布的行为、计算并公布产品的成本构成等借此统一价格的行为、从成员企业购入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行为、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成员企业的产量、价格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不能成为行业协会违法免责的依据。1983年,当时日本的通产省为了平稳灯油价格,曾经要求石油协会协调成员企业的价格,初审法院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告发和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协会的行为违法。但是石油协会以通产省的行政指导为由多次进行上诉,最后负责终审的日本最高法院认定通产省的行政指导不足以对抗反垄断法,维持了初审判决。
    去年以来,方便面的主要原料之一食用棕榈油的价格上涨了80%,小麦的价格也有两位数上涨。在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之时,企业调高价格,完全是市场行为,并不违法,政府无权干涉。提价本无过错,但是如果这种提价行为是行业协会统一协调的结果、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是价格垄断,这是各国政府都严厉禁止的违法行为。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当原材料涨价时,各个企业处于一种新的博弈状态,面临多种选择,而且不同的选择会给消费者和社会整体带来不同的福利影响。比如(1)企业可能决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法提高效率,从而在不提高方便面价格的情况下维持原有利润;(2)企业还可能在同行涨价的情况下选择保持价格不变,从而趁机扩大市场份额,实现薄利多销;(3)当然企业还可能通过协会等合谋涨价。从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来看,选择第一种行为和第二种行为的实质是方便面行业内部消化了原材料涨价的影响,避免了物价的连锁性上涨。当原材料降价时,选择第一种行为的企业有可能随之降低价格,从而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福利。第三种选择的实质是将成本的上涨转嫁给消费者,与前两种选择相比,可能引发价格的连锁上涨和对方便面消费总量的减少,这是政府介入的原因之一。
    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我国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
    (作者任职于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链接

一次违法的通话

  寡头市场上企业有勾结起来以便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和增加利润的强烈激励。18世纪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已经深刻认识到这种潜在的市场失灵。在《国富论》中,他写道:“同业者往往很少聚在一起,但这种集会的结果是对付公认的合谋,或者某种提高价格的计谋。”
    为了说明斯密这种观察的现代例子,考虑下面一段1980年代两个航空公司经理之间的电话谈话。1983年2月24日的《纽约时报》报道了这段电话交谈。罗伯特·克兰达尔(Robert Crandall)是美洲航空公司总裁,霍华德·帕特南(Howard Putnam)是布拉尼夫航空公司总裁。
    克兰达尔:我觉得我们像基督说的罪过一样在这里拼个你死我活,但一分钱也没赚到是很愚蠢的。
    帕特南:你有什么高见吗?
    克兰达尔:有,我有个建议。提高你的机票价20%,明天一早我也就提高我的。
    帕特南:罗伯特,我们……
    克兰达尔:你能赚更多的钱,我也是。
    帕特南:我们不能谈定价问题!
    克兰达尔:啊,霍华德。我们想谈什么就能谈什么。

    帕特南是对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禁止相互竞争的企业经理谈固定价格问题。当帕特南把这个谈话的录音带交给司法部时,司法部立即对克兰达尔先生提出起诉。
    两年以后,克兰达尔和司法部达成一种解决方法,按这个方法,克兰达尔同意对他各种业务活动的限制,其中包括他与其他航空公司职员的接触。司法部说,解决的条款是“防止美洲航空公司和克兰达尔通过与竞争者讨论航空公司服务价格来垄断任何一条航线上乘客飞行服务的任何进一步的企图,以保护民航业的竞争”。
——摘自《经济学原理》[美]曼昆/著

 

 

■名词解释

价格串通
    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3.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哄抬价格
    价格法严禁哄抬价格行为。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9月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哄抬价格行为进行了细化: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是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是在一些地区或者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是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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