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利益如何共享

国家是抽象概念,实际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是各级政府,重要和大宗的自然资源都由中央政府控制,授权央企垄断油气资源开采并占有大部分经济收益,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难以或只能分享较少的收益。

责任编辑:戴志勇

资源国家所有并不意味着仅仅是中央所有,在分配自然资源使用权过程中,更应该考虑当地居民的各种利益,应赋予当地政府更多的本地区自然资源利用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约占全国天然气资源总量19%的四川近来又发生“气荒”,目前全省工业用天然气缺口在20亿方左右,预计今年省内工业和民用天然气的缺口量将激增至50亿方左右。

我曾到四川的普光气田调研,该气田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特大型气田,到2008年探明储量达到近6000亿立方米。然而,按照“川气东送”安排,由中石油开发的普光气田每年120亿立方米净化气产能中,只有20亿方供应四川,其余全部向东外输。

西部地区是我国自然资源的主要蕴藏地、开发地和输出地,东部发达地区是西部资源的使用地。在资源转移过程中,如何让资源地与使用地共同享受资源开发效益,需要详细方案。

跨越八百公里,三峡电力成为一次能源匮乏、寸土寸金的华东地区的雪中之碳,为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的动力,点亮了浦东美丽的夜景。  南方周末资料图

央企垄断致资源利益分配不均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是抽象概念,实际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是各级政府,重要和大宗的自然资源都由中央政府控制,授权央企垄断油气资源开采并占有大部分经济收益,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难以或只能分享较少的收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央企从中央直接免费获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的大宗油气田都是无偿拥有,地方政府只对部分小型资源有所有权出让权,从而造成其在资源权利金上的收入流失。

2.我国企业所得税为共享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是6∶4。按照中央政府的特殊规定,中石油、中石化在西部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营业机构,其40%的企业所得税不缴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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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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