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久耕事件”反腐启示录:南京监察局长谈网络监督

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阻挡,或作为“反腐利器”一味推崇,都有失偏颇。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责任编辑:李梁 马昌博 郭力 资讯 陈斌 实习生 何旭

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阻挡,或作为“反腐利器”一味推崇,都有失偏颇。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仅为树立“严查快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洪水猛兽”和“反腐利器”

2008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监督年”,由网络监督引发的反腐倡廉热点事件不断曝光,网络对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发挥了其他监督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南京同样也曾因“周久耕事件”引起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前,没有其他任何一种监督工具像网络那样,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部门提供大量而直接的监督线索,也可以以其特有的力量推动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面对不期而至的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监督,只可重视而不能忽视,只可接受而不能排斥,只可引导而不能压制。那种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予以阻挡,或者将其作为“反腐利器”一味加以推崇,都是有失偏颇和不足取的。

如何应对“仇贪仇腐”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在网络曝光后,由于情节恶劣或当事人身份特殊等原因,网民群情激愤、反响强烈,在很短的时间内掀起舆论讨伐的高潮,从而引发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在涉及热点的跟帖、评论中,除了大量的举报线索和意见建议外,也夹杂着一些偏激的言论、极端的观点甚至是恶意的诽谤。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占了上风,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舆论监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群体舆论暴力。

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既不能“避、拖、捂、护”,迟迟不予正面回应;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听风就是雨,先入为主,草率表态,随意定性,放弃冷静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办事。妥善应对网络监督热点也不例外。如果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但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周久耕事件”发生后,面对网民激愤的情绪和质疑,我们顶着巨大的压力,严格按照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程序初核,并采取免职的组织措施,进而立案调查、“双开”,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使周久耕案件的查处最终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一致认可。一些专家认为,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以“不隐瞒”应对“山寨”信息

处置网络监督热点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网络舆情出现异常苗头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被曝光后,引来大量的跟帖和热议,网民期待了解真相,尤其是利用“人肉搜索”,将一些“山寨”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问题愈发扑朔迷离,更加激起其他网民对真相的渴求,很容易引起炒作。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及时查明真相。只有不隐不瞒、实事求是地还原真相,让网民得到真实、透明的信息反馈,才能止住不实传言,获得理解和认同,避免节外生枝和事态恶化。

网络披露的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并参杂着较多的感性成分,对当事人所涉问题的定性处理尺度很难把握,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把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违纪性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对“周久耕事件”的处理,如果当时纪检监察机关仅仅为了树立所谓“严查快处”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的表象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本人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提升网络举报平台公信力

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这么高的比例,除了网络监督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包括现有网络举报在内的各种举报,还存在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和处理不规范等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使法定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

南京市纪委监察局200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网络举报,并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的渠道和方法,先后在南京纪检监察外网设置了“信访举报信箱”、“纪委书记信箱”和“监察局长信箱”三个网络举报平台。“周久耕事件”中,在网络对其贵烟名表进行热炒的同时,很多群众也通过网络举报信箱提供了大量具体线索,为我们快速查清周的违纪违法事实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保障

由于网络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制,网民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因此,网络监督走向成熟理性,还有一个过程。

越是正义的行为,越要秉承节制理性的方式,遵循制度路径去履行监督权利和职责。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监督的基本原则,网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证等等。通过制度规范网络监督,保证网络监督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报记者马昌博、鞠靖摘编整理)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