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预算公开遭遇“国家秘密”

到底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之于众,还是该按照“国家秘密”予以保护?法律打架,让政府的账本掉进了一个“迷宫”。

责任编辑:肖华 实习生 范兴龙

■ 到底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之于众,还是该按照“国家秘密”予以保护?

■ 法律打架,让政府的账本掉进了一个“迷宫”

在申请包括政府预算在内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者们常常觉得自己“有法可依”,,但各级政府部门引用另外一些法规条款,同样理直气壮地回复“不予公开”。

而记者在将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一查出来源,并加以比较后,原本立意明确清晰的信息公开法规条款,在受到其他相关法规条款的指引和限制下,却变成了一个“有进口,无出口”、难以执行的法律迷宫。

以政府部门预算公开为例,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在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公开部门预算时,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十条,该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第四款中并明确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重点公开信息。

而在《条例》第十四条中则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及“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正是在这一规定条款的指引下,中国政府传统的保密制度成为某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部门预算的最大理由。

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财政学教授蒋洪介绍,尽管1989年实施的国家保密法不再将国家财政计划、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列为国家机密,但现实中将预算案看成是政府秘密的观念,至今并未彻底改变。

例如在全国人大会上,提供给代表的预算案上往往明确写着“机密,会后收回”的字样,对于普通社会公众,预算案根本就是保密的。

与保密法相比,现实中还有一个更鲜为人知的文件。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等一些部门,出台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不得向社会公开。(详见本报2009年5月21日A4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逾一周年 破解政府“财务机密”仍是难题》)

在传统的保密机制及内部文件的限制下,一些有意愿公开预算资料的政府部门,因为无法把握《条例》与《规定》之间的适用尺度,只能向有关保密部门进行请示。

2008年广州市财政局正是在请示广州市保密局后,由保密部门认定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密级范围”,因此最终决定不予公开。

而在《条例》推行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规定”时,往往也会留下“保密条款”的解释缺口,如上海市财政局在2009年10月16日给李德涛的回复中,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所依据的法规即为《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秘密”。

但对于这一“国家秘密”究竟是如何确定,以及是由哪个部门所认定的密级,上海市并未像2008年的广州市财政局那样向申请者公布其确认流程。

正是在这一“国家秘密”的含混概念下,包括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在内的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者陷入了一个难以冲破的法律怪圈。

(本报记者赵凌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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