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对刘慧儒先生指控的调查结论

鉴于刘慧儒先生在网上发表《文化作坊离黑店还有多远?》一文,指控本报记者夏榆的“诺贝尔文学奖专题”报道“抄袭、剽窃”,并对记者本人以及本报多有诟病,本报职业规范委员会依例启动调查程序。

本委员会收集了刘先生与夏榆的往来电子邮件及所涉“诺贝尔文学奖专题”的见报与未见报稿件,亦向刘慧儒先生发出信件(迄今未收到回复,我们期望刘先生尽快与本报联系),现仅就刘先生的文字指控、现有信件及相关文本进行比照、厘清。

现将经过及结论陈述如下:

为制作诺贝尔文学奖专题,本报记者夏榆承担了主要的采写任务,在极短的时间里广泛征询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其中,经由刘剑梅女士、张宽先生的介绍,德国特里尔大学的刘慧儒先生成为同意接受夏榆采访的专家之一。该专题包含综合叙述稿《诺贝尔新女王赫塔•米勒:我是在书桌前,不是在鞋店里》、专访稿《赫塔•米勒中国行——专访歌德学院北京分院院长阿克曼》、《未来必须拥有过去——赫塔•米勒的作品》(韦凌)、专访稿《全球化车轮碾的跨文化》(受访:赵白生,北京大学世界文学研究所教授、所长)、《米勒说》(《黑夜由墨水造就》节选)、《说米勒》(国际媒体评说米勒)。除最后两篇稿件是编译性质的约稿外,均为夏榆的报道。

夏榆在与刘先生的多次通信中,前后使用过两个邮件标题,一个是“南方周末记者夏榆的采访问题”,一个是“夏榆的致谢”。两个个标题在来往邮件中往复出现。刘慧儒先生的回复信件中采用了“采访答复”的标题。

刘慧儒先生提供的文字均是应记者在电子邮件中的提问作答的,并未采用独立文章的体例。

夏榆在向编辑部提交的稿件中,的确采用了刘慧儒先生提供的资讯。对刘先生提供的内容,夏榆的采用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用在综合叙述稿件中,这一点,在报道中已有直接体现和明确标示。在次一期的米勒专题报道版面,再次标示“本报《诺贝尔新女王赫塔•米勒:我是在书桌前,不是在鞋店里》来自对北京大学德语系胡蔚、德国特里尔大学刘慧儒女士的采访。特此说明并感谢”。

另一部分用在自述体的专家访谈,但这一部分被编辑基于版面容量的因素割舍了。被编辑割舍的内容还包括北京大学胡蔚教授的专访及一位上海学者的专访。

对此,本委员会的结论是:

一、    本报在此稿的采编诸环节不存在“抄袭”和“剽窃”问题,夏榆是在向刘慧儒先生采访而非约稿,夏榆致刘先生的信中可能有一处产生歧义:“版面是6000字的容量,但您可以充分表达”,其原义是指记者单篇报道的规格而非约稿的字数。一般而言,约稿是编辑的职责而非记者的权限。

二、    本报在制作诺贝尔文学奖专题报道的过程中,编辑与记者由于沟通不足导致内容取舍有所不当的操作瑕疵,在割舍自述稿的前提下,在综述稿中对信息源的标注频次可以更多,本委员会谨此向刘先生和别的受访者以及广大读者致歉。

三、    本报在次一期的鸣谢中误称刘先生为女士,这是因为采访由电子邮件完成,而受访者为第三方电子邮件介绍,记者和编辑都未就受访者性别信息予以了解核实所致,在此郑重地向刘先生和广大读者致歉。

四、    对于刘先生以文字形式提供的资讯,按照本报惯例需要支付稿酬。这个行为是由编辑部来完成,并非记者的工作。对刘慧儒先生为配合本报报道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再次表示感谢,本报将依照规定支付报酬。

五、    刘慧儒先生迄今从未与本报尝试过联系沟通,径以向多家媒体投稿并网络发帖的方式,广泛传播那些明示的字词或暗示的某些意涵,本委员会深表遗憾。

在今后的采访报道中,本委员会提请本报同仁:秉持一贯的新闻规范,信守一贯的职业准则,继续自己可能和可以承当的媒体责任。

谢谢读者的关心。



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