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可以“拆迁”

首先要“重新命名”。为什么要改名称?因为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一听名字就知道,中心任务是拆迁,管理则是为拆迁服务的。

责任编辑:戴志勇

据《新京报》报道,建言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法学家,已经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要去讨论这事了。看来,经历了“八年抗战”的拆迁条例,弄不好自己也要被“拆迁”。因为它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存在抵触,是不争的事实;而此起彼伏的拆迁恶性纠纷,也已经弄得朝野震怒,人神共愤。再不改,岂不成了法治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钉子户”?

怎么办呢?小修小补,恐怕无济于事;彻底废除,怕也未必合适。我个人的主张是“重建”,即重新制定一个全新的条例。重建后的效果,最好是能实现地方政府与公民个人的“互利双赢”。至少,也不能像现在这样“双输”,弄得拆迁方和被拆迁方都出人命。苟如此,则拆迁条例的“拆迁”,就能树立起一个拆迁的榜样来。

问题是怎么改。依我看,首先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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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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