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钉子户”,我们需要一辆“挖掘机”

作为又一个 “法律钉子户”,“拆迁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它与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均存在抵触。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已到岁末,因暴力拆迁引发的舆论风暴还在持续。但舆论归舆论,对“拆迁条例”这个“法律钉子户”,民意仍找不到一辆足以对其摧枯拉朽的“挖掘机”。

针对“拆迁条例”的公民上书实则从2007年就开始了,但所有“上书”均无结果。反倒是国务院法制办最近的一个座谈会吸引了媒体的注意,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这样的场景似曾相识。1982年5月12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颁布。同年12月通过的宪法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剥夺被收容人员人身自由的“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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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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