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土地怎么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

责任编辑:戴志勇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

12月16日,我们近三百名公民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去了意见书,支持梁慧星委员和北大五位教授。同时在媒体上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一天组织的研讨会是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虽然还不太了解所讨论的具体内容,但仅看标题,就有重大疏漏,因为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没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正是几位教授的意见书的精髓所在之一。

要拆迁,房和地要一起买

自1988年制定土地出让转让制度后,除了在此之前的祖产外(有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之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证明产权的有两份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土地证,后者的全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使用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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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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