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或宽纵?“黄罪”解释有待清晰

对淫秽信息进行系列解释,反映出此类犯罪日趋严重,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呈现出新的司法难题。但是,现在看来,一些相关解释的立场仍然是含混的。

责任编辑:赵凌 实习生 袁端端

对淫秽信息进行系列解释,反映出此类犯罪日趋严重,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呈现出新的司法难题。但是,现在看来,一些相关解释的立场仍然是含混的。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是继2004有关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之后集中对该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的第二个文件。

学界普遍反馈认为,解释二进步在于:首先,对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构成犯罪的标准,均较解释一所确定的一般标准减半,从而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其次,特别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中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资金或费用结算服务的提供者等不同主体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更为有效地阻断利益驱动。

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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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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