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铁路受伤最高获赔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重申,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重申,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这也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另外,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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