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用人失察”2.0版

“升级版”新文件将追究“用人失察”中包括组织、纪检官员在内的全流程

责任编辑:郭力 李梁 马昌博 实习生 丁婷婷

“升级版”新文件将追究 “用人失察”中包括组织、纪检官员在内的全流程

此次中办“四个办法”可以视为原有官员选拔任用问责文件的“升级版”,明确提出如果用人失察,除了追究党委主要领导 责任外,还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

“监督官员者”将被监督

现在,若是用人失察,倒霉的将不仅是被查的贪官,选拔官员的组织部、监督官员的纪委,也将为此付出代价,遭到问责。这是3月31日公布的,由中办印 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的新规定。

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当选人用人失察之时,将按不同情状分别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意味着,若是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晚发生个4月,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和纪检部门的官员都会被一同问责。“在四个问责对象 中,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之责早有规定,而将后三者均列入追究对象,从未有过。”王明高说。他在将《责任追究办法》与之前的相关文件对比之后认为,《责任追究 办法》中划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是该办法的最大亮点。

王明高是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在组织系统为官20年,他的另一身份是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教授,一直致力于反腐研究。

以往,尽管各级组织部门是选拔干部的最核心部门,却在追责范围之外。而纪检部门则更是常常监督他人,但监督效果如何亦并不被问责。

新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开始关注:谁来监督监督者?现在,当出现追究责任的情形时,上述追责对象将就情节轻重不同,分别承担直至“调离岗位、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责任。

“过去的制度,是建立在一个善意的理论前提下:认为考察组和组织部门的领导全部都是优秀干部。现在,抓住了重点。制度的作用在于防止。”王明高说。 《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权责一致”。

尽管执行效果尚待观察,但至少,在规定性文件的要求中,干部任免过程中的灰色地带正在被努力压缩。

与《责任追究办法》一同印发的,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四办法”。

在这“四办法”中,《责任追究办法》最为重要,后三者是其配套办法。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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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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