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副职人数不应继续超越法律规定

1982年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而检索各部委网站不难发现,一半以上的国务院机构副职职数超过法定数目,这还不包括可能享受“副部级”待遇的“部长助理”们。
    昨日闭幕的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倍受瞩目,如无意外,全会讨论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通称“大部制”改革),会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引起更大反响。
    而检索前五次机构改革,又不能过于乐观。比如曾被称为怪圈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所依赖的体制结构,一直没有破除,建立服务型政府必定“路漫漫其修远”。但纵然如此,有些调整仍应尽快提上日程,尤其国务院部分部委“副职”超过“法定人数”的问题,理应尽速解决。
    1982年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该法第12条还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也就是说副职人数为一至四人。
    在这部当下依然有效的法律中,国务院各机构副职人数属刚性规定,而检索各部委网站不难发现,一半以上的国务院机构副职职数超过法定数目,这还不包括可能享受“副部级”待遇的“部长助理”们。
    2007年中,新华社下属的《瞭望新闻周刊》即已提出这一问题,认为“政府法治作为表率,对于法治进程的推动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如果任凭上述问题“大面积、长时间存在”,则必给政府“法治形象”带来严重损失,因此,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模糊规定副职人数,为数目众多的官员预留法律上升通道;或及时调整现状,使部委等机构副职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显然,后一选择更有利修复政府法治形象,毕竟官员再优秀,如硬性修改法律,也会给人以不良印象,且会给地方造成不佳示范。
    目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副职动辄七八个,这些副职的设立,有多少是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而设?副职过多会造成多少管理弊政?过多的副职会给纳税人带来多少财政负担?
    再比如,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正职应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即差额选举是原则,等额选举是例外;但实际操作中,差额选举成例外,等额选举是原则,与法律精神南辕北辙。
    此外,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但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只差一人,“就低不就高”,变相缩小了人大代表的选择范围。
    上述问题在地方层面延续多年,多年有人提,多年未改观。如果中央政府在践行法治方面率先作出表率,也一定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的问题。而如果中央政府在践行法治精神方面作出表率,也必定让地方政府能正视这一问题。
    如果这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尚不能解决,那么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等宏大目标又如何能实现?此次全国“两会”,是否可以借政府机构改革契机,将这一问题纳入解决议程,以符合社会各界期待,增进公众对其他更具实质性改革安排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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