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用法治原则给生命留下最后希望

刘瑜曾写,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戴志勇

重庆“打黑除恶”取得了很大成功,尤其是从公安队伍中挖出了那么多害虫,让人赞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有几个被告人罪行十分严重,死刑罪有应得。但是否应立即执行,他们的辩护律师和检控方的意见对立。据我所知,民众和法学人士的看法也不一样。

刘瑜曾写,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一个过硬的指标,那就是看它的“敌人”(如关塔那摩的囚犯)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坏人的人权,如黑恶团体老大的司法人权,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一样,同等重要。为坏人的合法权利说话是必要的。

我觉得,重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打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对有关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我愿就这类案件谈一些宪法学方面的浅见,供最高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复核时参考。

聂树斌案那样的疑似冤案,如法院能缓几个月或几年核准和执行,大都可能避免。 (向春/图)

复核关键:适用刑事法是否守宪

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

现在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是否被核准立即执行,法律、法学界应高度关注:一则人命关天,二来,复核结果会对全国“打黑”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院的复核内容,涉及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诸多内容,但不妨简约概括为:看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刑事法是否正确。

复核死刑,不能回避极为重要的问题:用什么标准衡量法院适用刑事法正确与否?答案是: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违背,其判决就有宪法瑕疵。

对有宪法瑕疵的判决,最高院该如何处置?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包括最高法在内,各级法院都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是,最高院发现下级法院不守宪法时,有权力也有义务提出并要求其改正。只不过,这里的根据是宪法第127条的规定,最高院要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未侵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若下级法院明显未遵守宪法,最高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清楚或适用法律不正确等理由,既不用提及“宪法”二字,也不需表明自己对宪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将有关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当然,如最高院对于自己的处置是否合宪合法没有把握,应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

最高院不应快速核准死刑

国家不是杀人机器,没必要在剥夺人的生命方面表现得特别有效率

司法权威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法院裁判案件,最高法做死刑复核,均不应以牺牲审判独立为代价对其他机构做政治性配合,包括在办案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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