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香港特首产生办法修订议案

香港特区立法会24日以超过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表决通过了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根据这项议案,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香港特区立法会24日以超过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表决通过了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

根据这项议案,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做出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根据基本法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特区立法会表决通过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后,须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通过此项议案后,特区立法会继续辩论关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并将在辩论结束后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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