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因,是缺乏一个配套的政府主管机构。

责任编辑:戴志勇

■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主因,是缺乏一个配套的政府主管机构。所以,我建议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新破产法实施两年过半,一些积极作用已经呈现。例如,一些资不抵债或现金流出现危机而处于破产困境的企业,借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地走出了困境。但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许多企业本应申请破产,却逃避破产程序,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和职工。

以2008年的一组数据为例:该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3139起,而当年退出市场的企业多达78万家。这78万家企业中,有38万家以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40万家以吊销的方式退出。

2008年是全球经济危机最严重的一年,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也非常大。这些退出市场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应该走破产程序,它们选择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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