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物品关税调整

海关总署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的新规9月1日起正式实施,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物品,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海关总署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的新规9月1日起正式实施,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物品,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此次政策的调整,海关不仅将严格监管邮寄的物品,还将全面加大旅客携带物品的检查力度,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海外代购或将面临一次重新洗牌。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自9月起,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免征额度从现在的400到500元统一下调至50元。

对于有人认为该规定“将增加海外代购的成本”的反映,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反驳说,中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照章纳税。

此前,个人邮递物品的征税是按照1994年发布的相关个人物品入境免税规定执行的。根据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今后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经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旅客自用物品,中国海关总署规定,居民旅客携带电器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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