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拒签字 医院强行剖宫救命引争议

“如以病人为中心,尊重产妇意见,最后母子双亡;如医生遵循医疗原则,子亡母危或也双亡,两种情况责任谁负?”

“如以病人为中心,尊重产妇意见,最后母子双亡;如医生遵循医疗原则,子亡母危或也双亡,两种情况责任谁负?”

患者的签字权与医生的处置权再度引发争议。3年前,在“李丽云”案中,因为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拒绝签字,医院无法动手术,结果是母子双亡;日前,广州华侨医院发生了同类案例,但结果有所不同:产妇拒绝签字手术,最终,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医院选择了强行为其进行手术。孩子最终夭亡,产妇身体状况已基本正常。

孕妇拒签字 医院强行剖宫救命

据《南方都市报》12月4日报道,12月3日清晨6时30分,广州华侨医院急诊科收治了一名产妇。“产妇下体有陈旧性出血,而且不断有新鲜血液流出,医生共同的判断是:产妇有明显胎盘早剥症状,急需手术分娩方能保住母子平安。”该医院产科主任李瑞满介绍说。

但是,当医生向产妇和家属说明个中利害时,却遭到了他们的反对。“产妇李女士神志正常,非常坚决地要求通过顺产方式产子。”李瑞满说。

尽管产妇的丈夫在明白病情危险后立即签字同意手术,但产妇依然坚决要顺产。而按医学常规和现行法律,处于清醒状态下的李女士在输血及手术方面是拥有优先选择权(签字权)。未获其本人首肯,手术依然难以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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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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