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记局长"韩峰因受贿罪获刑13年

检察机关调查,为了删除网上流传的日记,韩峰于2010年2月14日向钦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给相关人员作为删帖费用。

今年年初红极一时的“日记门”主角、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韩峰于12月14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新华网报道,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韩峰作为“日记门”当事人曾在今年年初引发网络关注。

法院表示,对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及被告人韩峰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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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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